邓辉代表建议 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08.03.2017  11:03

江西广播网3月8日讯:

近年来,一些地方故意伤害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如何减少这种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建议,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使恶性暴力伤害行为及时受到刑法的严惩。江西台特派记者王莹北京报道: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邓辉认为,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为入罪门槛,标准过高。
(录音)轻伤的标准是很高的,比如四肢长骨的骨折,大关节的韧带断裂。轻微伤有时候也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么轻微,比如鼻骨的骨折,骨膜的穿透,趾骨的骨折,已经是比较严重了。就是因为我们把故意伤害罪定在轻伤的标准,导致很多暴力行为不能够受到刑事制裁。
邓辉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化,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在入罪标准问题上,今后应当改变原先“重财轻人”的倾向,转向注重人身权利的保护。
(录音)你如果被人家殴打,花了医药费1500块钱,但是又够不上轻伤的标准,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个人偷你1500块钱,就构成了盗窃罪。这就看出不协调的部分,这跟我们目前老百姓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个很大的倒差。
邓辉建议,为了有效惩治暴力伤害行为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我国应当适当降低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除了原有的致人轻伤情形之外,应当将其他较严重的暴力伤害情形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围。
(录音)比如说故意殴打儿童、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就应该直接入罪。反复殴打他人,多次殴打他人,集结殴打他人,殴打多人,以及携带凶器殴打他人,入室殴打他人,对这些特殊情况都有必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