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代表:建议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08.03.2017  00:03

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为入罪门槛,且轻伤结果是唯一入罪门槛,是不合理的。

  “身体健康权属于公民的重大基本法益,其重要性优于财产法益,因而在刑法上理应受到更加严格、周密的保护。

暴力伤害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也破坏社会正常的文明秩序,应当将各种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列为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我校副校长邓辉在全国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3月6日,邓辉代表正式向人大会递交《关于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建议》,引发采访报道全国两会的新闻媒体和法学界、业界的热议。今日出版的《新法制报》头版,以《轻伤标准偏高让人“伤不起”   全国人大代表邓辉昨日向大会提交建议(引题)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亟待降低(正题)》为题(吴凡云 首席记者郭俊),用整版篇幅聚焦邓辉代表这一议案。

现实生活中,受故意伤害罪 “重财轻人”入罪标准及轻伤标准过高等影响,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一些令人发指的施暴行为,因为难以鉴定为轻伤而无法“齐之以刑”,最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震慑,公民人身安全深受威胁。有鉴于此,邓辉代表昨向大会递交了《关于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建议》,呼吁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利。

这份议案是邓辉代表根据会前认真调研和研究英、德、日等西方国家司法实践基础上形成的。

为有效惩治暴力伤害行为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邓辉代表建议适当降低我国刑法上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除原有致人轻伤情形外,应将其他较严重暴力伤害情形纳入故意伤害罪范围。他认为,有必要将刑法第234条第1款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轻伤的;(二)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三)殴打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致人轻微伤的;(四)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或者连续殴打多人的;(五)入户殴打他人的;(六)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七)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处罚后又殴打他人的。

邓辉代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符合刑法注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时代精神和发展方向,相信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拥护。

邓辉代表的建议,同样引起了国内法学界与司法界的高度关注。详情请关注新法制报来自全国两会特别报道。报道网址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7/03/07/015849032.shtml(文/喻春龙   编辑/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