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推动法院解决执行难

26.05.2017  16:31

    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决议提到,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同时,探索实行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率。此外,各级政府应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

        决议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强化全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深化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

        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制,加强执行工作警务保障,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通过网络查控、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强制审计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协助执行人不依法协助、配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探索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制度

        决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在财产保全中引进保险担保机制。做好保全申请与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转破产、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有序衔接。

        在审判阶段注重裁判的可执行性,充分发挥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探索实行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制度,规范人民陪执员参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率。

        支持法院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

        根据决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将执行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宣传引导。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

        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

        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主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

        决议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的衔接,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

        ◎文/记者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