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省长姚木根今日上午一审被判13年没收300万元

18.12.2015  21:06

  12月18日上午,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案一审宣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姚木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姚木根,1957年11月出生,江西樟树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参加工作,经济学学士,江西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毕业。姚木根系2013年5月中央巡视后江西第二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仕途起步于发改委,被查前负责水利、农业等工作。姚木根2011年始任江西省副省长,此前多年任职江西省发改委主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皮海如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对受贿犯罪者通过其亲属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302.947472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木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姚木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判过程中,姚木根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60余人参加旁听。(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