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交警部门加大对驾驶证“买分卖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促进交通文明和谐良性发展

17.04.2014  11:24

  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实施一年以来,我省道路 交通 违法 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驾驶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显著提高、道路通行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但是,仍有部分不法份子和非法中介针对 交通 违法 行为记分规定,非法进行驾驶证买分、卖分、代扣分,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欺诈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此,江西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加大对违法图片审理力度、核实违法行为人身份、会同治安、刑侦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等措施,严厉打击买分、卖分和非法中介以“销分”、“铲分”、“代扣分”等伎俩欺诈、扰民行为。
 

   交通违法系统升级锁定“黑名单”
 

  为遏制各地出现的“买分卖分”的现象,2013年5月1日,公安部对全国交通违法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了系统违法处理方面设置,并新增了“锁定驾驶人”这项功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处理违法行为的,或3名以上驾驶人(不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暂停其机动车违法处理业务。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其涉嫌代替接受违法处理的行为组织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对买卖双方进行处罚。
 

  严格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过程
 

  为遏制非法买分、卖分现象,我省交警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采集、审核、录入、处理等全过程: 一是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 准确采集驾驶人的图象信息,加大对违法图片的审核力度,以此准确核实前来处理违法的驾驶人和违法行为人是否相同,防止非法中介顶包。 二是规范违法处理程序。 认真核查“三证”,在违法处理中,严格审核当事人“三证”,即驾驶证、身份证和行驶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避免驾驶证“被冒用”、“被记分”情况的出现,确保证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三不受理”, 对未带齐证件、驾驶证与本人不符的不予受理;对之前驾驶证已经超过12分仍要求处理的不予受理;对于短时间内记分后消分重复处理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 三是开展综合治理。 积极协调治安、刑侦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强化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机动车检测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管理,严格查处“黄牛”和 非法中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治安、刑侦部门处理,并对其通过不正当途径处理的违法记录进行恢复; 四是严格内部监督。 加大对于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和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借口违规消除违法记分,对存在以罚款代替记分,违规变更违法记分、内外勾结谋取私利、办关系案和人情案的,一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是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的,并依据各类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和严重程度区分分值高低,对常见违法行为记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部分常见不记分违法行为: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2、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危险品运输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二、对确定驾驶人记2分的部分常见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三、对确定驾驶人记3分的部分常见违法行为: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20%以上的;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4、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6、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7、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对确定驾驶人记6分的部分常见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五、对确定驾驶人记12分的部分常见违法行为: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需知
 

  为切实方便群众处理交通违法,目前我省已实现了全省范围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一是对机动车在本省范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在全省任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处理窗口要求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二是对本省机动车在外省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处理窗口要求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三是到窗口处理交通违法时,需带齐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对车主本人因故无法到窗口处理违法的,可委托他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车主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和亲笔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