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下月施行征兵工作奖惩制

09.10.2015  12:19

逃避征集的,两年内不得录取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对受奖励的应征公民退伍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受奖励应征者退伍后事业单位优先录用

  按照《规定》,适龄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适龄公民当年被批准入伍安心服役的,给予奖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县(区)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此外,凡符合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及有关政策规定,无违反征兵政策和徇私舞弊问题发生等条件的单位,应给予奖励。

  对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奖牌或奖励证书,并可发给奖品或奖金。对受奖励的应征公民退伍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县(区)在对基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同时,还要对表现突出应征公民及家属进行奖励,每户发放不少于200元的奖励费。

   应征公民逃避征集或被处罚

  按照《规定》,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

   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将追责

  《规定》明确,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拖欠、截留、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将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习记者 吴云辉 记者 万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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