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黑校车”举报 南昌公安交管部门出台措施保校车安全通行

29.08.2014  10:51

28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营造学生安全出行良好环境,南昌公安交管部门将建立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0791-86268399”,欢迎市民监督举报非法运输的“黑校车”、“非专用校车”。同时,南昌交警还将通过多项举措力保校车安全通行。

非专用校车须恢复原貌

根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9月1日起,我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南昌交警部门将禁止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并要求恢复机动车原貌。在机动车恢复原貌前,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运;对未取得校车标牌、无校车驾驶人的,不得使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专用校车每半年安检一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每月要查是否有违法记录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市民发现“黑校车”可电话举报

此外,南昌公安交管部门还将联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校车开展不间断地专项整治,开展校车线路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是否达到专用校车标准。南昌公安交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0791-86268399,欢迎市民监督举报非法运输的“黑校车”、“非专用校车”。

对仍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严格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严格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并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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