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降门槛"促投资 经营场所可"―址多照"

03.12.2014  11:24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3日电 南昌拟出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以降低市民创业成本,激活社会投资活力。《规定》要求,今后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将放宽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登记条件,比如允许经营场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人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规定》适用于南昌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根据《规定》,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据了解,市场主体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同时,南昌市允许经营场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人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并放宽登记条件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证明材料将进一步规范。

  使用自有房产的市场主体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此外,“降门槛”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还将加强后续管理。“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规定》要求,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