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2.04.2015  11:09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征民意

  昨天,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4月20日前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应公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公示。违反规定,未公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建筑节能的不得交付使用

  质量和安全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涉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全市建筑市场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记录的企业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