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不得收取拖移及保管费

30.07.2014  07:04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7月29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7月29日,记者从南昌市交管局了解到,今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一律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及停放保管费用。


南昌制定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不得收取拖移及保管费实施细则(资料图片)

  据南昌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南昌制定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不得收取拖移及保管费实施细则。

  据悉,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的,一律不得收取清障和停放费用;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的,不得收取清障费,在法定处理期限内(15天)未接受处理的,法定处理期限内不得收取停放保管费,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当事人不要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或已经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完毕的,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社会救援机构拖移,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收取清障费,在法定处理期限内不得收取停放保管费,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