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拖移违法车不得收费 南昌交警解读违法车取车免单细则

04.08.2014  22:42
昨日,南昌交警首次对外发布消息,向社会解读了有关清障及停车收费相关规定及法律依据。记者还获悉,目前从事交通违法车辆及事故车辆停车保管及清障业务的社会停车场,此前也都接到了市公安交管局的有关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免收车辆的拖车费、停车保管费。

  解读一:交通违法车辆拖移、暂扣系执法行为

  昨日,南昌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及停放保管费用。因此,南昌市已全面叫停此类收费。

  解读二:交通违法车辆免单有期限

  根据相关法规,市公安交管局要求各辖区交警大队及受其委托的所有社会停车场,均不得收取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拖移车辆的“清障和停放费用”;均不得收取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暂扣车辆的“清障费”。同时,交通违法车辆被交警暂扣至社会停车场后,法定处理期限的15日内,不得收取停放保管费。

  也就是说,南昌市内所有交通违法车辆,不论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哪一种,也不论车辆被依法暂扣多少天,都应当在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在这15天内,交警免除其停车保管费用;一旦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停放保管费用都将由当事人负责。此外,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还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解读三:交通事故车辆免单有条件

  据悉发生交通事故而须拖移、停放的车辆,仅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免交清障费——即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交警“依法扣留”,因此产生的拖车费可以“免单”;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后,在法定处理期限内不得收取停放保管费,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除此之外,其他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当事人不要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的、已经由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完毕且未被暂扣的车辆,都需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社会救援机构拖移,费用也由当事人承担。

  文/ 戴伟 江南都市报记者李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