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房有了“紧箍咒” 江西省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八不准” 

03.05.2014  15:03

记者4月2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我省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八不准”。

八不准”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具体内容为: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在明确实行“八不准”的同时,我省提出,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要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记者张志勇 实习生杨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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