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酒店内偷拍淫秽录像勒索财物

28.11.2014  12:19

  犯罪团伙购买微型摄像机,偷拍淫秽视频敲诈勒索他人。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周某、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团伙偷拍淫秽录像勒索他人财物

  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万某、周某、徐某合谋偷拍被害人淫秽录像,向其勒索财物。据悉,作案前被告人万某出资购买作案工具手表式摄像机一台,随后,被告人周某通过手机将网上认识的被害人熊某约至一酒店房间内,被害人熊某到达后,被告人周某、徐某轮流与被害人熊某发生性关系,同时通过手表式摄像机偷拍视频。此后,被告人周某、徐某以向被害人熊某家人公布上述视频相威胁,要求被害人熊某交付30000元。无奈之下,被害人熊某向被告人周某、徐某交付30000元。

   犯敲诈勒索罪三名嫌犯均被判刑

  据悉,所得赃款被告人万某分得12000元,被告人周某、徐某各分得9000元。而被害人熊某报案后,被告人万某、周某、徐某归还被害人熊某28000元。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周某、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年2月21日,被告人万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另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家属归还被害人熊某剩余款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周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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