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出台防治大气污染细则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07.01.2014  09:34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基本淘汰黄标车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1月6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切实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日前,江西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规定到2017年,重污染天气要实现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南昌、九江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江西省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为了降低城市扬尘,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此外,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各设区市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江西省要求,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服务产品联合发布、重大大气污染事件联合调查和评估机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要完成省级和南昌、九江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设区市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设。

    同时,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南昌、九江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其他设区市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对年度未通过考核的,将由环保、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将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内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来源:江西日报 记者张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