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人数禁超四分之一

20.02.2014  11:22

2月19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国家级的“学术委员会规程”。《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中,党政领导不超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规程》实施后,各高校将根据《规程》要求,对本校学术委员会规章进行修订,探索“教授治学”,促进高校“去行政化”。

无职务教授委员不少于总数一半

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匹配,不低于15人的单数。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8年。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由学校决定。

调查学术不端者可直接撤销待遇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此外,学术委员会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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