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官不为”问责办法和容错免责办法

12.07.2017  10:01
  既划定纪律规矩“红线”,又圈定干事创业的“安全区”,近日,抚州市委、市政府发出通知,出台《抚州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官不为”问责办法(试行)》和《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这两部《办法》的试行,将让改革创新者打消顾虑、锐意进取,也让不愿担当、不敢担当、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懒官”、“庸官”如坐针毡、忐忑不安。

  《抚州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官不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共有7章27条,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抚州实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8种行为,共50种情形进行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5个层面,其中组织处理又分为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8种方式。《问责办法》还对监督措施、问责程序、结果运用等做出了明确。该《办法》出台将给“有为”者保驾护航,使“不为”者无立足之地,从而有力引导和规范全市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勇于担当、干事创业。

  《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责办法》)共有5章16条,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明确了“看初衷、看节点、看性质、看程序、看缘由、看结果、看处置”等“七看规则”,坚持鼓励担当有为与严格执纪执法相结合,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的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保护、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关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对待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免责办法》规定:容错免责的条件共分为5个类型20种情形,实施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调查核实、结果反馈三个步骤,并对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出台,将为进一步推进抚州市干部作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抚州市纪委 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