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双年:向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大胆说“不”

17.02.2014  14:03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月15日)

  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再遇到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可以大胆说“”,而且是有法有据。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定和支持,相信消费者说“”的底气一定会硬起来。

  但问题又来了,消费者敢说,并不一定代表该项规定就能得到落实。如果是消费者你说你的,餐饮企业仍执行他的“土政策”又该怎么办?最高法给出的解决办法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看似很好的解决办法,实际操作起来却非常麻烦。在消费者看来,有办法和没办法好象区别不大。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到底是选择继续消费还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再消费。相信在现实面前,一般的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是主动放弃维权。毕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哪个消费者又能“”得起?

  所以,光从法律上规定“霸王条款”无效还不行,如何才能使其很好的得到执行才是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执行的“门槛”太高也是白搭。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目前就面临这样的现实尴尬。

  既然是消费领域的纠纷,也不属于什么复杂案情,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就不能把这么简单的问题交给工商部门去解决呢?

  如果工商部门设立一部像“110”样的投诉电话,处理问题也像“110”一样快捷,那么处理“霸王条款”问题也不会是个难事。

  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多到群众中走一走,听一听消费者的意见,这样制订出来的政策规定才会更接地气。否则,只能是中看不中用,让消费者一声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