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中小学拟禁燃烟花爆竹

30.03.2016  09:52

  3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该意见,我省将在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拟禁燃范围拓展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等。

  该意见强化了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监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烟花爆竹经营(含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从事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物流企业,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纳入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

  该意见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将“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