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 “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3.08.2014  21:11

 

 

江  西  省  发  电

 

        发电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签批盖章:李贻煌

等级  特急·明电    赣安明电〔2014〕16号        赣机发      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

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省安委会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以“七打七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七打七治”:

(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整治“三超一改”、转包分包、“三库四防”不到位、企业空间布局不规范等问题;

(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四)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和非法建设项目,整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以及加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不到位等问题;

(五)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六)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七)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粉尘超标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和通风除尘设备不完善、违规动火作业、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七打七治”,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

三、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上中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地方政府组织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组织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七类非法违法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中旬-11月底)。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七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七类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省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区开展综合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实行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

(二)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发生重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听取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汇报。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召开例会,适时分区域召开情况汇报会、工作片会,汇总分析各地、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下一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级安委会每月要分析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实行信息交流和调度统计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工作,编发专项行动简报专刊;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编发2期以上《江西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专项行动专刊”,政府安全生产门户网站开设“打非治违”专栏,及时反映全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工作动态,每周四向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项行动统计内容和指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实行周调度、月统计,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六)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专项行动期间,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市、县级政府每月至少开展2次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七)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县、乡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八)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在全省以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通过主流媒体适时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地区以深化“打非治违”为主题,开展区域性专题行活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等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处理、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一)全省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安委会主任任组长,省安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领域由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层面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道路交通路面执法、消防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建筑施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牵头组织;油气管道由省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分工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牵头组织落实。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各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单位要依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12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