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动态2014年第2期

07.07.2014  11:49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动态

 

 

                                            2014 年第2期(总第2期)                      2014年6月20日

 

内  容  提  要

 

l          我省制定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l          国家公布推广应用城市及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要求

l          我省启动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服务平台建设

l          宜春市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l          南昌市调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示范应用推广领导小组

 


 

 


我省制定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管理办法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及研讨,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初步完善,并于6月6日正式印发,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现将《管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要求,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汽车生产企业可获得财政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是由南昌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九江市、赣州市、萍乡市等七城市组成。

第二章   实施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关于成立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14)25号),工作协调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及南昌、宜春、上饶、抚州、九江、赣州、萍乡等十六个成员单位构成。

第六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职责: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充、换电站运行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负责指导各城市建立电力基础服务网络。

省工信委职责:提出全省汽车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促进我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助我省汽车企业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及推荐目录;协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标准、产品方案及咨询等。

省财政厅职责:协助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及平台建设资金。

省科技厅职责:统筹协调全省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部件的自主研发,负责新能源汽车质量评价、安全管理;向国家相关部委报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

省公安厅职责:大力支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时间、范围和登记上牌的便利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执行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

省住建厅职责:指导各城市将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按规划用途给予用地保障。督导各城市环卫、园林等部门完成采购新能源汽车任务。

省交通厅职责:督促各城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采购任务;制定运营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提出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用减免的方案。

省电力公司职责:积极参与充(换)电站、充电桩等相关设施配套建设及运营管理。

七城市职责:各城市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条件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新能源汽车底盘、整车的生产资质;

(二) 具备相应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

(三) 在本城市群有推广试用单位,具备一定的新能源汽车应用数量和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五)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不在本次推广应用城市群范围的,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销售机构,并在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六) 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设备,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及燃料电池汽车,且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按附表提供的数据要求,预留接口,接入“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与平台数据中心通讯和数据传输。监控的信息参数见附表。

第四章   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配套设施是指交(直)流充电桩、电池配送站 、综合型电池更换站及整车充电站等相关设施。电力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电力配套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发改委的规划,积极参与建设电力配套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电力配套设施网络体系。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我省将建设统一的“新能源车安全运营信息监控平台”,实时采集监控所有新能源汽车的工作状态、地理位置、电池组状态等技术参数,并归类、分级,按规定完成预警和报警。

第五章   补助申领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

第十三条   国家补助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相关内容,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向企业注册地财政、科技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司。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补助按照《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修订版)》执行。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要求,提交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补助办法由七城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及配套服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为了规范管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城市群新能源汽车采购方案及计划须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章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若国家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表

 

新能源车安全运营信息监控信息参数表

 

新能源车辆厂家提供

车辆基本信息

纯电动车辆

提供车型、电机型号、电池型号、厂家、座位数、车重、电池总容量、数量、电池模块数量和模块内电池数量等关键部件的基本信息汇总、CAN总线接口位置及接口类型和定义、电源接口位置及接口类型和定义。

混合动力车辆

提供车型、发动机型号、电机型号、电池(电容)型号、燃油品种、厂家、座位数、车重、电池(电容)总容量、数量、电池(电容)模块数量和模块内电池(电容)数量等关键部件的基本信息汇总、CAN总线接口位置及接口类型和定义、电源接口位置及接口类型和定义。

CAN总线通讯数据信息

纯电动车辆

1、整车动力性:瞬时车速、里程

2、电池系统:电池总电压、电池模块电压、各电池单体电压、电池总充放电电流、外部充放电电压电流、电池模块充放电流、电池剩余总电量、电池模块SOC、单体电池SOC、电池总温度、电池模块温度、单体电池温度

3、电驱动系统:直流母线电压电流(电机电压电流)、电机转速、电机扭矩、辅助系统电压电流、电机温度

4、可靠性:电池电压电流及温度异常、车辆控制器报告的电机控制器故障、电机过热等各关键部件故障及报警等信息。

混合动力车辆

1、整车动力性:瞬时车速、里程

2、电池(电容)系统:电池总电压、电池模块电压、各电池单体电压、电池总充放电电流、外部充放电电压电流、电池模块充放电流、电池剩余总电量、电池模块SOC、单体电池SOC、电池总温度、电池模块温度、单体电池温度

3、电驱动系统:直流母线电压电流(电机电压电流)、电机转速、电机扭矩、辅助系统电压电流、电机温度

4、可靠性:电池电压电流及温度异常、车辆控制器报告的电机控制器故障、电机过热等各关键部件故障及报警等信息。

5、动力系统:瞬时喷油量或油箱实时油位、发动机转速、发动机扭矩

 

 

 

 

 

 

 

 

 

 

 

 

 

 

 

 

 

 

 

 

 

 

 

 

 

 

 

 

 

 

 

 

 

 

 

 

 

 

国家公布推广应用城市及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要求

 

2014年5月21日,国家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工作研讨会。会上公布:2014年,国家将对全国39个省市开展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督导。考核要求包括十个方面:

1. 组织机构

要求各城市或区域有明确的领导组织机构,建立省(自治区)、市两级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切实有效。有工作计划与进展记录,定期举行领导小组协调工作会议,会议要有决议,记录,有完成时间、执行人、有实施结果。会议提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执行情况应在下次会议中反馈。

2. 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任务分工要细化,并且要落实,计划应按申报的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实施主体,包括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对总体计划,要制定至少细化到季度的推广实施计划。车辆推广和应用情况要记录。推广数量计划按季度展开,按对照计划检查完成情况。检查小组将检查车辆实际完成情况。

3 .基础设施建设

由地方政府牵头制定城市和区域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考虑适度超前、方便使用、经济可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对新建、改建、改扩建的居民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并予以落实。实行国家统一的电费标准(即将出台),鼓励利用低谷电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公共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与车辆推广需要相适应。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必须要有明确的安装申报程序、管理办法与责任单位,要为私人购买者提供安装充电桩的良好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适当规模的公共充电设施。在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与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停车场所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桩,并实施有效管理与运行。

4. 地方鼓励政策

地方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鼓励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积极研究对新能源汽车在购买、使用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对有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车辆限购政策的城市,要出台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相应优惠政策。领导小组要对政策执行力度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价。

5. 商业模式

探索车辆推广、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商业模式。地方政府应支持并引导当地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包括投融资模式,车辆推广模式等。鼓励开展汽车租赁商业模式的应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回收与再利用领域。商业模式要关注效益分析,使其经营上具有可持续性。

6. 科技扶持

地方政府应制定新能源汽车科技扶持政策,接合地方对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的需求,安排必要的专项科研项目,支持产品研发,推广应用、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

7. 安全管理

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的新能源汽车及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运营企业要建立车辆及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必要时要持证上岗。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车辆和基础设施运行监控平台,实施安全监控。初步确定要对公交车、出租车、租赁车进行 100%安全监控,其他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 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必须采用统一的接口、通信协议标准,采用老标准的设施应尽快更换。

9. 公平竞争

严禁各地设立地方新能源汽车限制条件和准入标准,已经制定和实施的地方目录应立即废除。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共领域严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推荐目录中由用户自行选择,不能限制与设置障碍。对于本地与外地的产品,地方规定的鼓励政策应一致对待。公共领域非本地生产的产品实际份额不能低于30%。

10. 信息文件报送

地方要把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在每月工作结束 5日内上报上月车辆推广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每半年对推广工作主要进展与存在问题上报书面报告。

以上为考核办法的初步考虑,最终以四部委文件为准。国家将建立常态化的检查督导机制,2014年底之前将由四部委组织一次考核,具体时间待定。建立奖励与退出机制,对积极完成计划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成效差的提出批评直至取消推广城市(区域)资格。

 

 

 

 

 

 

 

我省启动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

服务平台建设

 

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我省开始启动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经研究,该平台的建设初步决定由南昌市工业技术研究院承担。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对我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实时数据采集与监控,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定期分析评估为辅助决策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服务。

目前,南昌市工业技术研究院正在开展调研,着手制订技术方案,请各市、各有关部门大力配合,主动沟通,确保我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平台监控的要求。

 

联系方式:

南昌市工业技术研究院

杨  杰  13970883807      0791-88619334

              [email protected]

 

熊建红  15170073819      0791-88619334

[email protected]

 

 

宜春市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4月28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宜府办字[2014]39号)。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及市政府副巡视员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以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22个部门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设立产业发展推进组和示范应用推进组。

 

 

 

 

 

 

 

 

 

 

南昌市调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

示范应用推广领导小组

 

2014年6月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调整南昌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示范应用推广领导小组(洪府厅字[2014]172号)。同意将“南昌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示范应用推广领导小组”名称变更为“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3位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16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