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在校生发生人身伤害有法可依 擅自离校发生伤害学校应担责

10.12.2015  02:19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2月9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导致学生发生伤害、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责任由谁来承担?12月9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学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故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划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有多种解决途径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介绍,为使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条例》明确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叶仁荪说,《条例》规定了事故纠纷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元解决途径。

  此外,《条例》设计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第三方调解制度,对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并对6种行为的依法处置进行了规定,对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等11种情形学校应担责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防止产生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叶仁荪说。

  其中,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等11种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等5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而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学校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是一个焦点问题。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得到依法、及时的赔偿,能够较好地安抚受伤的心灵,解决事故纠纷,”叶仁荪说。

  为此,《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这有助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及时得到赔付,也减轻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条例》明确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还进一步完善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制度。

  据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还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若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