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漏洞”的法规需要及时打“补丁”

11.08.2015  14:02

  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8月10日华西都市报)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按照我国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办理准生证的第一项条件,就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

  那么,问题来了。凌女士与毛先生结婚是合法的,怀孕也是凌女士的婚内权利,与毛先生离婚走的也是合法程序。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孕期可提出离婚”,凌女士在婚内合法怀上的孩子,在计生政策面前为何领不到准生证?难道要让凌女士的小孩胎死腹中?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样的法规是不是太无情?

  俗话说,活人不能被尿憋死。既然凌女士结婚、怀孕、离婚都无过错。凌女士的腹中的鲜活胎儿更是无辜的生命,不能因为相关法规有“漏洞”,就被剥夺来到这个世界的资格。

  事实上,凌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据报道,和凌女士情况类似,有一位苏女士因为和丈夫协议离婚,也无法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当地计生部门给苏女士和凌女士的回复如出一辙:如果可以的话,建议男女两方复婚后再办理准生证。

  计生部门的回复真是荒谬之极。试问,普天之下,有那一对夫妻结婚是为了离婚?夫妻闹离婚,大多是不得已。凌女士是因为丈夫疑心病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凌女士才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凌女士的遭遇理应得到当地计生部门的同情与理解。可笑的是,当地计生部门给凌女士的的“复婚”建议不仅不着边际,也给人冷若冰霜的感觉。当地计生部门看起来是按照规矩办事,是按政策在行使权力,实则是缺少人情味,甚至有“不作为”的嫌疑。

  不错,法律法规是死的,但具体办事的人是活的。当地计生部门遇到凌女士这种情况,应当积极向上级计生部门甚至向国家计生委反映情况,不仅给凌女士心理安慰,还可以让国家计生委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出台相关文件,给不够完善的计生政策及时打上一个“补丁”,让计生政策与《婚姻法》之间实现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