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非公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自主定价 无记录医疗服务严禁收费

29.01.2015  15:04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月28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1月28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江西出台《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同时要求建立病历记录与收费清单的对应制度,凡是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允许收费。

  据了解,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方式及成本测算等相关情况,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地,报送所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登记,一经登记,两年之内不得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医药等费用清单,建立病历记录(包括医嘱服务记录等)与收费清单的对应制度。凡是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允许收费。

  门诊患者收费明细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具体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医药总金额等内容。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包括每日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应标明姓名、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费用项目、金额和费用总金额等内容。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网站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做到明码标价。

  对一些违反价格承诺、收费水平明显过高、价质不符、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