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得拒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

14.01.2016  14:18

  1月13日记者获悉,《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版)》(以下简称《预案》)出台(以下简称“预案”)。南昌对实施了9年的《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版)》进行了修订,记者了解到,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等四级预警级别。此外,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事件受害者。

   划分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等四级预警级别

  鉴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牵头部门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我市将《预案》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结合预防控制需要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多年的实践证明,按现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虽达到一定级别,但事件单纯,影响力、持续时间和危害性小,只需通过卫生计生部门的工作就可及时处置。”市卫计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修订后的《预案》规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两个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虽达到一定级别,但影响力和危害性较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人民政府可指定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置,并对处置工作予以全力支持。

  与此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也将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危害和影响。

   就地隔离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三类。《预案》规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被传染病病原体,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共生活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

  《预案》规定,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疫情控制需要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追踪观察,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该类事件致残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病人接诊,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对确需转诊的,医疗救治机构将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检测标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我市规定,对于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记者 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