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严禁借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之名建福利房

23.09.2015  17:34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9月23日南昌讯(王纪洪 记者 陶望平)日前,江西省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但同时要求,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

  日前,江西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企业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象为: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属于在被改造的工矿棚户区范围内的住户;居住的房屋属于需要进行改造所列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形之一;在其他地方没有产权房的。

  意见指出,采取原地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安置方式对被改造棚户区范围内的住户进行安置。

  意见明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采取政府补助、银行贷款、规费和税费减免、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措。

  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