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规定 给“强拆”戴上法制审核“紧箍咒”

19.08.2016  15:09

  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专家解读: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记者 金路遥

  中国江西网讯 8月18日,记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一步推进全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引人关注的是,根据新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现有的“强拆”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是怎样的?增加法制审核这道门槛,又有怎样的积极意义?记者为此进行了多方采访,并请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进行解读。

  定义

  何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范围

  强拆、冻结存款等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我省规定了四大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增加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行政处罚一是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二是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四是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行政许可一是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二是准予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三是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四是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五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行政强制一是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二是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三是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四是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行政征收一是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二是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三是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程序

  重点审核这些内容

  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现状

  “强拆”有执法程序不到位的情况

  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引人关注。现有的“强拆”程序是怎样的?昨日下午,南昌城管部门多名不愿具名的一线执法人员受访时称,在辖区内发现有违法建筑,首先会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如果当事人继续违法,再下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否则将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

  “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不服从的,可要求执法部门举行听证,或走其他法定程序。”城管执法人员称,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在接到强拆通知后,当事人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以前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限为“3个月内”,2015年5月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时限增加到了“6个月内”。“严格来说,按照这一规定,下达强拆通知书后是要给当事人留足6个月时间的。”一名城管执法人员称,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推进需要,并不是每次强拆都会给当事人留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间,有执法程序不到位的情况。

  解读

  法制审核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作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专家,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周处长称,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过,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专门的、系统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对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的实际做法不统一,有必要进行统一的规范。

  “拿强拆来说,这种重大执法决定对当事人影响很大,进行法制审核对执法部门、当事人都是一种保护。”周处长称,根据规定,法制机构可通过审核,对违法建筑的定性是否准确、强拆程序是否到位等进行明确,这种程序、制度上的设计完善,既可保障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备案”到“审核”体现了法治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3年,我省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要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从“备案”到“审核”,如何理解?周处长称,备案是作出执法决定后上级部门的事后性监督,而法制审核是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活动,是一种事中监督,“相比备案,这种事中监督既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执法做到合法合理和规范公正的重要保障,可使执法部门内部程序更完善,在作出决定前就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效避免错误后果,体现了法治进步。”周处长称。

  “重大”有讲究 如果“交警贴单” 也要审核就影响执法效率了

  周处长表示,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强调,重大行政执法“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我省对此明确了适用范围,也就是对“重大”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他提到,我省规定的四大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运用频率比较高、对相对人影响较大的重大执法,像“交警贴单”这样容易认定、可走简易化程序的一般性行政执法,如果也要法制审核,那就影响执法效率了。“根据规定,重大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规定的审核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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