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06.01.2016  19:09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旅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国际旅游目的地的建设,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江西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江西省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关于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来赣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外旅游企业。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包括组织入境旅游和境外宣传促销两类项目,其中:包机入境旅游奖励从省级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奖励项目从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组织入境旅游,包括三项奖励:

(一)包机入境旅游奖励

奖励对象:组织境外游客通过省内口岸包机来赣的境内外旅游企业。

奖励条件:包机来赣的境外游客在江西住宿时间不低于3个夜晚。

奖励标准:每架包机往返一次奖励2万元。

(二)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奖励

奖励对象:上一年度实际接待境外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的省内旅行社。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11-20万元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9万元,第三名奖励18万元,以此类推,第十名奖励11万元。

(三)入境游客人数增幅前10名奖励

奖励对象:上一年度实际接待境外游客人数增幅排名前10名的省内旅行社。

奖励标准:针对入境游客人数进入全省前20名,且年度增幅排名在前10位的旅行社,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5、3、2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境外宣传促销,包括四项奖励:

(一)客源地投放江西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奖励对象:在境外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报纸、电视台、FACEBOOK、LED、Twitter、同业杂志、第三方专业公司群发Email等)投放江西旅游产品广告的境内外旅游企业。

奖励条件:同一个广告,只能由一家企业申请一项奖励;投放的广告事前须经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

奖励标准:按广告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个奖励对象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

  (二)客源地推广售卖江西旅游产品奖励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条件:在境外客源地大型国际旅展中设立特装江西馆并现场售卖江西旅游产品,事前须经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

  奖励标准:按展位和布展费用的60%计算奖励资金,每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

  奖励对象:1.自主赴境外举办宣传江西旅游专题推广活动或参加国际旅展售卖江西旅游产品的省内旅游企业;2.参加由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境外旅游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省内旅游企业。

  奖励条件: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方案事前须经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

奖励标准:1.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的,每次活动奖励2万元,但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4次;2.参加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宣传活动的,补助企业1-2名一线营销人员的往返国际机票和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均为经济舱,原则上要求行程与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一致)。

(四)邀请境外媒体或涉旅企业入赣踩线考察奖励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游社。

奖励条件:邀请境外媒体记者和旅行商来赣踩线考察前须经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

奖励标准:按实际邀请人数及每人每天300元以内的接待费标准(房、餐、车等)对负责接待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但同一旅行社每年奖励不超过4次,且同一个活动,只能由一家企业申请一项奖励。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直接向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和申报材料(附后)。

第八条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成立奖励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资金安排。评审意见(含未通过审核的)和奖励资金安排须在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等公示7天。

第九条 包机入境旅游奖励和客源地投放江西旅游产品广告奖励,在项目完成后即可进行申报。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在收到答复的10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或重新完善了申报材料的,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须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奖励、入境游客人数增幅前10名奖励、客源地推广售卖江西旅游产品奖励、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和邀请境外媒体或涉旅企业入赣踩线考察奖励,在次年2月1日至2月底前集中申报。申报程序同上,逾期不受理。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须在4月30日前提出评审意见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有关条款运作入境旅游,扰乱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016年至2017年两年。


附件

江西省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资料

一、申请书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及金额、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

申请入境旅游奖励的境内外旅游企业须向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包机入境旅游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4.意外保险单复印件。

5.江西省当地接待社接待计划书。

6.电子行程单。

7.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

  (二)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省内旅行社自报的接待入境游客人数。

备注: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统计管理系统和江西旅游统计系统的入境旅游人数,审核自报人数的真实性。

(三) 入境游客人数增幅前10名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省内旅行社自报的近两年接待入境游客人数及同比增长比例。

备注: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统计管理系统和江西旅游统计系统的入境旅游人数,审核自报同比增长比例的真实性。

  (四)客源地投放江西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1.广告见证材料。包括登载广告的报纸原件、电视台播放广告的录像等。

2.与媒体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主流或旅游专业媒体的认定资料。包括专业机构统计的当地报纸发行量排名、电视台收视率及排名等。

  (五)客源地推广售卖江西旅游产品奖励

1.经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境外营销执行方案。

2.购买及搭建展位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现场收客合同。

4.活动报告(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六)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

1.自主组织赴境外促销的须提供:

  (1)经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境外营销执行方案。

  (2)购买展位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出境证明,包括往返机票原件、护照复印件、签证和出入境签章复印件等。

  (4)活动报告(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现场售卖江西旅游产品合同等)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5)活动成果等绩效情况材料。

2.参加由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须提供:

  (1)参团旅游企业的一线营销人员名单、人员出境证明、往返机票、境外城市间交通发票等。

  (2)护照、签证和出入境签章复印件。

(七)邀请境外媒体或涉旅企业入赣踩线考察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来赣考察的费用:境外媒体记者或涉旅企业来赣考察通知文件(邀请函)、起止时间、来赣考察人员名单、入境护照复印件、考察行程、考察景区(点)的证明材料。 

 

附件:1. 《江西省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项目评审流程表.doc

          2.  江西省入境旅游奖励事前审核表.doc

          3.  江西省入境旅游奖励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