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征集民意

22.09.2016  10:36

  禁止在农田捕捉青蛙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业生态环境”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举报危害农业生态行为有奖

  《条例(草案)》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支持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发现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类管理

  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划定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划定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划定为严格管控类。

  对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投入品: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违反规定,造成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损失评估后,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并进行治理。

  禁止在农田捕捉有益生物

  《条例(草案)》提出,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减量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

  农业生产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和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运用生物技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护青蛙、农田蜘蛛、赤眼蜂等农作物有益生物及其栖息、繁殖场所。禁止在农田捕捉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