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全面启动

25.06.2017  15:11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人大积极推动下,我省加快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重点新增了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的内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2016年1月20日,我省新修改的《条例》正式出台,新《条例》的出台为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据此立即组织《办法》起草工作,开展数据摸底、座谈调研等工作。

  2017年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经省政府同意,6月22日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情形、资金来源与发放、确认程序、年审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从2004年开始,我省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了奖励扶助。启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关于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指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或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二、关于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计生委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地卫生计生委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关于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与年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由所在单位核实、公示并确认,或由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并由乡级初核、县级确认。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逐级负责年审。年审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奖励对象退出。奖励对象增加子女(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增加)、死亡以及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应当退出;二是奖励金的停发和收回。奖励对象退出的,从退出的下月停发奖励金;发现之前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三是奖励对象的衔接。户口迁出本县(市、区)的,由迁入的县(市、区)衔接;已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取了奖励金后,如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为参股、股权退出、关闭破产企业,或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因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了关系的,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了奖励金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移交社区的,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领取了奖励金、移交了社区管理的,按其他城镇居民的操作办法,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衔接。

  四、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2017年奖励对象个人申请时间为6月22日起至9月30日,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有关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以省卫生计生委官方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