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近日经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从传承与传播、合理利用与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非遗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江西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截至去年底,江西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70项、省级488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4名、省级314名。
与此同时,江西建立了国家级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赣南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同时成功申报了景德镇佳洋陶瓷有限公司、景德镇古窑瓷厂、铅山含珠实业有限公司等4个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审批了10个省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成为拥有国家级保护区、示范基地最多的省份。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江西省文化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江西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缺乏体现江西特色的配套制度支撑。
在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口传心授予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此外,有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但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有的地方存在“重申报、轻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
在江西非遗项目中,尤其是戏剧类,由于传承人太少,存在着日渐失传的危险。以江西本土代表性剧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赣剧为例,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江西省文艺学校培养的六届赣剧学员中,一、二、三班已先后退休,五班集体改行,六班出走外省,仅有四班部分艺术骨干坚守阵地。
“目前,我省只有6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赣剧)代表性传承人,且均年过七旬,最年轻的已经73岁,而最年长的已是90岁高龄。传承人已白发苍苍,而新演员又难以跟上,培养赣剧传承人已迫在眉睫。”江西省赣剧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县级政府成为责任主体
兴国山歌、采茶戏、南昌清音等传统音乐、戏曲和曲艺被纳入中小学音乐课,瑞昌剪纸、新干剪纸等传统美术被纳入美术课,傩舞、舞狮、武术等传统舞蹈与传统体育被纳入体育课,景德镇制瓷技艺、南昌瓷板画等传统技艺被纳入手工课……
根据条例规定,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将把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编入地方教材,纳入素质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文化主管单位应当对列入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场馆、在新建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或者根据需要新建专项公共文化设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并将其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和传播。江西还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不力将被追究责任
条例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经批准可以设立国家级或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同时规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分核心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开发建设,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对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应当统筹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新建、改建或者修缮的建(构)筑物,应当在体量、形式、风格等方面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或者场所损毁的,对保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出现“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代表性项目失传的”、“过度开发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贪污、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等六种行为之一,都将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