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章程(核准稿)
(2007年制定,2013年修订)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章 学院与研究机构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附 则
序 言
江西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肇始于1923年秋创办的江西省立商业学校, 1958年成立江西财经学院,1996年更名为江西财经大学。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由财政部、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财经大学,简称江西财大或者江财,英文名称为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JUFE)。域名为 www.jxufe.cn 和 www.jxufe.edu.cn 。
第四条 学校有蛟桥园、麦庐园、枫林园、青山园等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168号和169号。在办学过程中依法依规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要求,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建立、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管理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引导学校发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招收学生,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要求;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法德治校,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方向,坚持“做强”战略,建设特色鲜明、人民满意、全国一流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十条 学校秉承“信敏廉毅”校训和“敬业乐群、臻于至善”的大学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的双主体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敏学为基、廉洁为镜、坚毅为魂的行为准则,形成爱生爱教、行为世范的教风,知行合一、永葆光荣的学风,敬业爱岗、勤政廉政的政风。
第十一条 学校以学分制为基本教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教室、校园、社会三个课堂联动,课程实验、专业实训、综合实践三类实践互促”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育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坚持以重点学科为龙头带动学科建设,形成优势学科创品牌、成长学科显特色、交叉学科出亮点、博雅学科有活力,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又突出办学优势的学科生态。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不端学术行为,致力于形成学术研究特色,创建全国有影响的学术团队,努力形成学术流派,鼓励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学校学科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合作办学、对策研究、产政学研结合等多种方式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成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财经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库。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为补充,不断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设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农学、教育学、哲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依法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通过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或者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学校学位管理办法,依法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为学校事业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办学条件,保障学科专业需要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其召开的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由学校党委会决定。
学校党委会主要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研究决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知识分子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校内调动事宜;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就一个时期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作出部署;
(四)研究决定学校宣传、纪检、统战、综治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人员编制和人才引进计划、津贴调整;确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教职工福利、离退休、招生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六)研究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审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要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开会;若研究干部问题,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开会。非党员校领导和党委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学校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中国共产党江西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向党委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
(二)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颁行和废止,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招生、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校园建设、资产管理、外事、监察、审计、博士后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人事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学校对师生员工的行政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研究决定经费预算方案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图书、档案、离退休、后勤服务、附属中小学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工作和体育运动的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要行政问题。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领导出席会议。学校主要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由校长决定。集体讨论问题时,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对校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含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院(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士、硕士、博士授予资格条件,审定授予相应学位名单;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指导教学督导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考核和质量监控;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批评意见,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由首席教授和各教研机构推选的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组成,每年召开1-2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主要领导的情况通报,对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思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制订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反映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依规产生。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及其他关于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三)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和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校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学校党委和行政,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力、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协调解决教职工生活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三)努力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四)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青年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师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校属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后勤、附属单位,所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研究机构,学院、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董事会制度。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管理服务督查组、教学督导组等机构加强对学校内部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机构接受教职工、学生维护权益的申诉或者仲裁要求。
第五章 学院与研究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关系设置学院。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遵循“党政联席、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人员聘任建议,管理本单位人员;
(七)考核并评价本院教职工的工作,提出本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建议;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议事主要形式,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包括:
(一)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学院改革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教学、科研和制度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干部任免、内设机构、人员调配、职称聘用、职工奖惩建议;
(五)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和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
(六)学校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成员为院级领导和非院级领导的党总支委员,由院长和院党总支书记共同召集;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形式。院级领导参加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贯彻落实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制定本院各项管理制度、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院教研、行政经费的使用;
(五)决定学院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保证作用。学院党总支委员参加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就业、综合治理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要的学术问题进行讨论和论证;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本单位学术政策文件,评定本单位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五)学院或者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予以提名和推荐;
(二)审定学士、硕士、博士培养方案;
(三)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审核增列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申请;
(五)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者进行调查与审议,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执行。学院教学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本单位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以及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定本单位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五)审定本单位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十条 学院有条件的可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职权同),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与教学、科研、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情;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项,津贴和奖金的分配,以及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四)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根据学校的部署,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审议和监督本单位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二)监督本单位的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维护本单位教职工权益;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系、研究所(室)等机构。学院所属系、研究所(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专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研、教研活动;
(四)执行和落实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与鼓励其参与管理,完成学校和学院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同时结合学校学科专业需要为学科建设作出贡献,有条件的研究机构还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实行院长(所长或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守校训,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努力成为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条 学校关心特殊群体学生,为其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者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院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总支领导下、院分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分别在学校党委、院党总支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社团活动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把课外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若因特殊原因或者事项影响,应给予特别审批。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半年以上的同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经学校批准获得荣誉学位的个人。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学校声誉的代表,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本着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做出贡献的宗旨,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致力于加强江西财经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由校友及其企业和社会各界发起成立的法人机构。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靠教职工办学。学校教职工由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公开招聘教职工。学校对教职工依照国家人事政策实行聘(任)用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应当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国家和社会需要人才。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系列的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研究系列的职称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职称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教职工。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学校努力为教职工发展营造民主、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对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 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教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上级机关申请调解、复议、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形成长效监督机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服务于教学、科研中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对资产购建、使用、维护及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各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资产处置应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学校支持闲置资产综合利用,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严格监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学校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凡涉及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者账外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款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十七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机关团体、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款,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
(三)严格遵循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
(四)除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外,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胸徽。
徽志为“圆形篆书汉印图案”(见附件一)。以并列竖式篆书校训“信敏廉毅”为基础,结合学校中英文校名全称及建校时间设计而成。标准色为体现传承、厚重和地域特色的映山红色(c/10、m/100、y/90、k/0)。中文校名为手写魏碑体。英文校名为专用标准字。
胸徽为学校中文校名的长方形佩章(见附件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标有学校徽志或者学校徽志加中英文校名的映山红色旗帜(见附件三)。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永葆我校光荣》(见附件四)。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十月二日,校园开放日为每年五月的第二个周日。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三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对本章程的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五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本章程解释,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校徽
附件二:胸徽
附件三:校旗
附件四: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