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广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这些售车“霸王条款”统统行不通了

07.01.2016  17:36

    汽车质量没问题就不能退、逾期交车仅退定金、强制指定保险……针对这些“霸气”十足的汽车销售条款,1月6日,省工商局组织省城十多家汽车4S店,召开了推行《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闻发布会。示范文本将涉嫌“霸王条款”一一剔除。

    据了解,推行《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我省尚属首次。整个文本共8条27款,对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交付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更加细化,突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合同文本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

     一份合同13处“霸王条款

    去年7月,吉安县消费者彭某缴纳了一万元定金购买汽车,同时签了办理车贷协议,后因其替人担保贷款致使购车贷款无法办理,经销商不肯退还定金。经消协调解后,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定金9000元。

    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刘瑞刚告诉记者,合同条款的问题由来已久。去年5月,省工商局对南昌部分汽车4S店进行了一次行政约谈,在查阅部分企业的汽车销售合同时,有律师在一份合同中竟指出了13处涉嫌“霸王条款”。

     首份合同示范文本启用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工商局联合省消费者协会、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制定了《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1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

    据了解,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我省尚属首次。

     示范文本非强制执行

    刘瑞刚表示,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执行的,“但是我们倡导、推行,希望他们使用,或者参照这份合同使用,消费者也可以要求使用这份文本。

    据了解,下一步,我省将加大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力度,严格检查合同签订情况,从源头杜绝合同欺诈、合同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刘章明表示,今后还将对伪造合同示范文本或擅自改变已备案格式条款内容的汽车销售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昨天,与会的汽车销售商均表态,将会认真贯彻执行。

     【合同亮点】

    ●提车验车 可要求送车上门 经销商不得加价

    “对于提车方式,示范文本提供了可到店自提、送车上门和其他等三种方式,避免销售方以送车上门为由进行加价。”刘瑞刚说,对于消费者验车,示范文本也明确规定,交接时消费者只对所购汽车外观和使用功能等进行验查。而此前的许多合同对于这一条款表达得比较含糊,常常不提外观,将整车的质量问题也推卸到消费者验车的环节。

    ●保险上牌

    指定保险、代办上牌 这些“霸王条款”被剔除

    在以前的汽车销售合同中,销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代办上牌等条款比较常见。有的合同还规定,车辆必须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否则不能获保修服务。

    “这些‘霸王条款’,示范文本都将其剔除了。”刘瑞刚表示,示范文本明确,汽车交接时,消费者如需委托销售方代办上牌、保险及抵押等有偿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

    ●售后责任

    汽车属于召回范围 销售方应当办理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经营者售后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的责任,要求按国家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汽车销售方应全面尽到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此外,示范文本还特别增加了“乙方(消费者)所购汽车如属生产厂商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销售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商的承诺办理”这一条款。

    ●违约责任

    销售方有其他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以前的合同,经常会出现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消费者违约,不退定金;经营者违约,仅退还定金。”刘瑞刚表示,示范文本明确了谁违约谁担责,如合同约定:“违约方收取定金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示范文本最大的亮点是突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第六条第6款:“甲方(销售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方(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合同附件

    汽车交付须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

    示范文本后还有一个《商品车辆交接书》的附件。合同约定,销售方向消费者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应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汽车正式交付。

    刘瑞刚表示,这一附件主要是具体明确车辆在交接时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则要确定是什么问题,是不是属于三包规定中的,是不是交接了一辆有瑕疵的车,如果有瑕疵,则要更换。

    文/记者陈文秀 实习生邱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