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颁布后一个月内须公布 省政府法制办明确地方性法规

21.03.2014  11:08

  记者周浔报道:20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印发《关于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贯彻实施基本程序。

  《意见》要求,自2014年开始,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经审议出台后,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应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颁布后1个月内,通过省政府公报、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法规规章条文和解读释义文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方式,宣传法规规章出台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等,提高其社会知晓度。

  法规规章颁布后2个月内,对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方案等配套制度措施的,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对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各部门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情况,考虑下一年度及其后的立法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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