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亮:银行失信,不赞同法院协调

24.08.2015  10:40

  26年前,安徽省安庆市民沈学仁在银行办理了这样一笔存款,银行方面说:“1000元存满25年到期可获10万元以上”。去年,沈学仁到银行兑现存款时,银行却说,只能兑付5000多元。协商无效后,沈学仁将银行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安庆市宜秀区法院获悉,经过开庭调解,银行最终一次性补偿沈学仁39000元。(8月23日央广网)

  就事论事讲,26年前,沈学仁之所以要存这笔款,显然是受银行“1000元存满25年到期可获10万元以上”的吸引。而他等到到期才兑现,更是寄于对银行的信任。按说,银行既然说了就应一诺千金,无条件兑现自己的承诺。这下好了,沈学仁的1000元被银行用了25年,到头来他们不但不兑现当初的承诺,反而搬出“当年储蓄存款合同因利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而部分无效,而‘存款千元25年可得十万元以上’的宣传单仅起宣传效果,并非合同约定”当说辞。

  笔者不禁要问,身为国有银行,是谁让你们明目张胆地去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事情?你们既然做了该不该为引发的后果埋单?同时,你们说“存款千元25年可得十万元以上”的宣传单仅起宣传效果,并非合同约定。不就是在告诉人们,你们做再多的不实宣传都不用担责,最终只认写在合约里的东西。而储户信了你们的不实宣传去存款,倒霉了那是活该,谁让他们经不起忽悠,不去好好看合约?如此一来,国有银行借着自己的高诚信去骗储户,到头来竟不承担一分钱的违法成本,这公平吗?

  事情到了这一步,笔者觉得,如果还留有当年银行的宣传单证据,法院是不应该出面协调的,而是要求银行兑现当初的承诺。这是因为,其一,当年银行的宣传明显是虚假宣传,已经构成欺骗,他们应该为自己的欺骗行为负全责;其二,国有银行的诚信不能随意被践踏,在一定程度上,它代表着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信誉。如果法院不让银行为自己的失信埋单,那就等于默认或纵容国家整个金融体系都可以不守规矩去骗人,最终还让国民敢去相信谁?其三,相比银行,储户是绝对的弱势群体。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然坚定不移地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该拿起法律武器就不要走协调之路,更不能因为银行是国有去搞什么权衡。须知,面对此类欺骗诱发的纠纷,受害者最可怜也最无辜,必须帮其讨回公道。否则,这样的协调一旦实施,就意味着丢弃了该坚持的刚性原则。即使储户接受了协调结果,也不等于为其讨回公道,仍是无奈下的次优选择。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让银行为自己的欺骗行为付出应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