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启动

09.01.2018  20:01

  我省制定出台《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启动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这意味着,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此举有利于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

  破解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的弊端

  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2016年9月,中央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

  我省高度重视环保体制改革,先后组织7个调研组赴11个设区市进行调研,分别召开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纪检等专题座谈会54次,对全省环保系统的人、财、物进行摸底调查。经过层层报送审核,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了《方案》,并报经环保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方案》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行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追究力度。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省委、省政府制定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涉及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方案》对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设区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设区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会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提交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将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通过向跨区域派驻的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对省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环境监察情况采取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措施。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省环保厅内设机构管理,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日常事务。

  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将市县环保部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将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

  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县(市、区)环境执法机构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探索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新机制

  《方案》明确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推进赣江流域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环保厅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江西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