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 于正:她没资格告我

09.04.2015  11:28

于正

琼瑶

宫锁连城》到底抄没抄《梅花烙》?虽然一审法院已判决于正等5被告给予琼瑶高达500万元的赔偿,并停止播出《》剧,但这起纠纷尚未彻底结束。于正等5被告不服判决全部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抄袭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于正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在其看来,这份证据将直接影响到琼瑶是否有资格发起诉讼,并对案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午9点40分,庭审正式开始。和一审时一样,于正和琼瑶本人依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双方来的都是代理律师。开庭伊始,于正的代理律师便提到了庭前刚刚提交法庭的一份新证据。律师称,这份证据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琼瑶的诉讼地位问题。“这份证据是我们通过非常艰苦的努力取得的,直到昨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获得,该证据已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处公证,目前正在按照证据取得的程序进行确认。

这份上诉人一致认为会起到“至关重要”影响的关键证据到底是什么?据于正律师讲,这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根据这份材料可以看出,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人却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本人已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台湾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琼瑶对《梅花烙》的权利已全部转出,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于正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混淆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内容的基本原理,判决在内容和形式的对比中没有任何法律引述,只是法官自己的推断,最可笑的是一审法院把受众的感受度当作了判断抄袭的主要依据。

琼瑶的代理律师表示,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已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案情回放

去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 (微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琼瑶一方指于正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是对《梅花烙》的改编,于正构成侵权,据此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公开致歉。

一审判决认为,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是以小说和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

抄袭”成风怎么破?

影视剧“抄袭”现象在业界早已不是新鲜事。就在上周五,朝阳法院对另一起抄袭案作出一审判决。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被法院认定构成对电视剧《小麦进城》的剽窃,《》剧著作权人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编剧刘嘉军被判登报致歉,并连带赔偿《小麦进城》编剧倪学礼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共计2万元。

作为抄袭风气的受害者,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倪学礼对这种现状也是颇感无奈。倪学礼告诉记者,“抄袭”现象在影视界非常严重,很多大的影视制作公司这些年基本上就靠抄袭或者“炒冷饭”存活着。他们喜欢“扒剧”,尤其是“扒港台剧”、“扒韩剧”、“扒美剧”,因为这是最快捷的成功之道。

究其原因,倪学礼认为,首先这与大环境有关。“我们这个民族本身就缺乏原创的能力,这种不足存在于各行各业,我们必须要正视起来。现在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鼓励个性化,而是鼓励人云亦云,这就是社会环境。

具体到创作上,成功的作品已经经过了市场的检验,而“抄袭”来得快,又没风险。如今,倪学礼正在为另一部电视剧也抄袭了《小麦进城》而做着起诉的准备。他说,在商业化的运作中,很多影视剧已成为导演、制片人敛财的工具,作品本身的内涵和所要传达的东西已经不再重要,再加上现在能踏踏实实读书的人越来越少,观众的审美水平也出了问题,导致很多抄袭的作品、甚至胡编乱造的“雷剧”却受到观众的追捧,创下不俗的收视率。而抄袭者也因此“恃宠而骄”。

借着这两起抄袭案,倪学礼希望能够通过法院的判决让社会重视起对原创作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据记者了解,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汪海林、赵冬苓、六六等多位编剧及业内人士均出声力挺琼瑶和法院判决。

编剧汪海林发文称:“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治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作家、编剧六六更感慨称:“终于!中国版权保护拉开帷幕。”(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