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科员为22人办假病退 收35.7万好处费获刑十年

23.08.2015  03:42

  东城区社保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审批的原工作人员刘岩峰,利用职务之便,为22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病退,并收受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35.7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岩峰有期徒刑10年,行贿人齐某和张某因单位行贿罪亦被判刑,北京市金慧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20万元。

  据悉,这已不是东城社保系统首次被查的工作人员受贿案,此前其下属的北新桥社保所所长张智勇伙同下属编造提前退休人员或低保人员信息,先后骗领207人次共计257万余元的失业保险金,张智勇及下属均被判刑。

  法院查明

  为22人违规办病退 收35.7万好处

  45岁的刘岩峰2009年调入东城区社保局劳动鉴定中心任科员,该中心是东城区人保局下属的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刘岩峰主要负责劳动鉴定的审批工作。

  34岁的齐某是北京市金慧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被告人是38岁的张某,齐某和张某曾经成立北京派博阿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公司。此外,北京市金慧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一同被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0至2013年间,刘岩峰利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22名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以获取病退资格。在此过程中,刘岩峰先后收受他人钱款35.7万元。

  受贿事实

  2010至2012年间,刘岩峰接受北京派博阿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的负责人齐某、张某请托,为11人违规办理病退,收受钱款16.2万元

  2012至2013年间,刘岩峰接受北京市金慧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齐某请托,为6人违规办理病退,并收受齐某给予的钱款10.5万元。后因事发,刘岩峰退还齐某2.2万元

  2013年,刘岩峰接受张某等两人请托,为5人违规办理病退,收受钱款9万。后因事发,刘岩峰退还张某1.7万元

   行贿人开公司 收钱帮人办假病退

  行贿人齐某供述,2009至2012年间,齐某与张某注册了派博阿特公司、新展商贸公司、有我无忧公司,办理社保代理等业务,通过收取服务费牟利。

  两人通过东城区社保中心主任认识了刘岩峰,得知其有能力办理病退手续。刘岩峰表示,办病退须由申请人所在公司出面,不能通过职介中心和人才中心办理。

  于是齐某和张某通过刘岩峰伪造病历,为11人办理病退手续,给刘岩峰每人1.2万元至1.7万元不等的好处费。

  2012至2013年间,齐某与张某分开后,齐某又单独通过金慧佳公司采取相同方式为6人办病退,给刘岩峰的“提成”涨至每人1.5万元至2.2万元不等。

  据了解,刘岩峰伪造的22份假病历,医院包括北京友谊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宣武医院等。

  经鉴定,伪造病历均系套用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病历。

  证人田某等人的证言显示,他们花钱找人用假病历违规为自己或家人办理病退,少的花了2万元,最多的花了7.8万元。

  法院判决

  构成受贿罪 社保科员一审判10年

  2013年10月,人保局工作人员通过查看医保系统的就医记录,发现4名病退申请人没有相关就医记录,便将这一情况上报,导致案发。

  法院审理期间,刘岩峰的家属退缴4.5万元。

  庭审中,刘岩峰、齐某和张某均认罪。

  法院认为,刘岩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金慧佳公司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派博阿特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齐某、张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岩峰有期徒刑10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市金慧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齐某、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继续追缴刘岩峰违法所得26万余元。

  利用部门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漏洞,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部原工作人员赵刚,编造参保单位7名参保人员死亡或转为外国国籍的虚假理由,转出44万余元养老金挥霍。2008年4月,赵刚因构成贪污罪,被东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刚案被称为京城法院受理的社保贪污第一案。

  45岁的东城区北新桥社保所原所长张智勇伙同下属高翔、沈涛及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原职员要奇光,编造提前退休人员或低保人员信息,先后骗领207人次共计257万余元的失业保险金。被举报后,张智勇还指使出纳赫某挪用公款5万元走关系平息此事。

  2015年1月,东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智勇有期徒刑12年半。高翔等人也分别被判刑。(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