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因工致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30.05.2014  10:12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上调了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据了解,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88元/月。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高洁 记者 廖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