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06.2014  10:43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7 月1 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方面,《办法》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权利救济以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此外,《办法》同时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涂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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