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10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一、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等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抗炎症、抗过敏、抑制细菌、抑制病毒、防治肝病、降血压……增强免疫、改善心脑血管血液循环、抗肿瘤……”“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食品本身功效发挥到最大、最好”“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二、济南乳腺病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山东省首家乳腺病医院”“山东省乳腺病第一品牌专科”“山东省唯一一家乳腺病专科医院”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3月,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刘青松利用“百度推广”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冒用“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百度开设账户建立平台,通过微信或QQ联系客户,为客户发布含有“月入十万元不是梦,足不出户,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现在加客服微信,立送188元红包”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明知发布的广告不真实,却仍然代为发布,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2018年8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广告费收入1.6万元,并处罚款6.6万元,合计8.2万元。
四、山东卓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最先进的加工工艺……最优异的产品性能……最优秀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作出更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2018年4月,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五、沂源县广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自慰用具时,发布含有污秽、挑动性语言以及引诱性女性图片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六、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介绍其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盈利水平等情况时,标注的数字不实或不能提供来源;发布了含有“申请了8项专利”等内容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存在虚假内容和误导性表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4月,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七、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发布含有“神经外科……开放床位45张……自科室成立以来,成功救治重症颅脑损伤患者4000余例,抢救成功率全市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其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均未标明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1月,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八、东营泰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3月在网上投放了含有“……药物戒烟副作用极大,只是起到辅助戒烟的作用,体内毒素得不到清除……第八代电子烟……一个周期(20天)可清除体内烟毒57%,两个周期可达85%,三个周期可将体内烟毒完全清除,彻底摆脱……永不复吸”等内容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杜撰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4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九、威海市渔人足迹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采用全球顶级高科技纳米涂层技术……共荣获全球128项顶级技术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4月,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6万元。
十、兰陵县徐梓皓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酒是好酒,多喝点没事”等内容的广告,存在诱导、怂恿饮酒的行为。同时,广告还含有“补酒”“男人喝女人醉”等内容,暗示所售酒品具有保健功能,但实际上该酒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4月,兰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