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江西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05.11.2014  16:54

赣府厅发〔2014〕54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等七部门《江西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意见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南昌海关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提升我省外贸发展质量和总体水平,支持进出口稳定增长,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从战略高度推动出口升级,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外贸转方式、稳增长、调结构的中心任务,全省统一部署、各地分步推进,积极促进外贸发展方式创新,加快研究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省特色产业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着力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多元化模式并存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体系。按照多层次、多方式和全球化的思路,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积极推动本地电商企业、传统外贸企业、专业化跨境电商积极参与,同步推进利用eBay中国、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敦煌网和环球资源网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境外服务网点,构筑一般贸易加电商运营的模式,有序结合引进来和走出去,构建多种模式并存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格局。

  (二)加快建设健全的跨境电商出口服务体系。

  1.仓储物流监管中心。为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开展,推动设立具备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和物流仓储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监管中心,为我省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集中报关、征税、检验、检疫和仓储、分拣、包装和配送等服务,以办事方便、物流便捷、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等优势,提高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2.物流服务体系。加快国际物流、快递等相关企业与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进行业务对接,鼓励传统货代、物流等企业拓展电商服务等业务,加强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提供物流信息一体化服务,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商相适应的仓储物流体系。

  3.综合云服务平台。在现有我省电子口岸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搭建融通关服务平台、检验检疫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国际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一体的跨境电商云服务平台,共享数据资源,满足各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可监管”的目标。

  4.境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境外服务网点、海外仓,支持相关企业建立海外物流枢纽中心,为我省其他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代运营、客服、物流仓储、数据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探索应用便利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制。

  1.创新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模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非涉税商品集中监管,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货物以邮寄、快件等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电商企业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由海关按照海关总署规定范围向国税局、外汇管理局传输企业零售出口报关电子数据信息,便利电商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牵头单位:南昌海关)

  2.创新电子商务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产品以全备案和全申报为前提,以诚信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实行集中申报、集中监管、分批核销的监管模式。加强“国检监管区”建设,从而达到对跨境电子商务货物的有效监管。(牵头部门: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支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电商企业,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经营主体采用外汇结算的,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结算账户,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牵头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南昌海关)

  4.支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依法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服务。经营主体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凭合同、订单、发票或海关报关信息等贸易真实性相关业务凭证,办理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牵头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海关)

  5.探索创新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南昌海关)

  5.完善国际物流配送服务。规划建设出口货物监管场所,通过关检合作“三个一”,做到对进入出口监管场所的货物只需一次申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一次放行(关检联网核放)。积极争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支持,适时开通我省至全球主要城市的国际普邮包裹、航空挂号包裹线路,增加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快递直封、直发邮路服务功能。支持建立海外仓储分拨中心,实现整柜出口分单零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推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制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引进规范化运作的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服务配套企业。重点发展产业园区内配套服务,设立区域采购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贸易效率,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

  (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探索跨境电商企业与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新模式,进行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与营销人员培训,为电商企业输送一批实践操作型技能人才。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有效跨境电商工作机制。各级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将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纳入协调推进工作范围。

  (二)统筹推进全省跨境电商工作。加强对各地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统筹安排各地跨境电子商务协调推进计划,合理布局建设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三)加大政策扶持引领跨境电商发展。重点支持培育跨境电商新型业态、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将跨境电商海外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我省境外投资的重点支持领域,组织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四)实施流程管理强化业务指导。依托省跨境电子商务联席会议及时总结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举措和新经验;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操作流程;省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制订跨境电商管理工作流程;各地根据省有关部门明确的业务流程,由商务部门会同国税、人行、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电商企业进行相关培训,确保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顺利开展。

  (五)基于适时准确建立统计机制。将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准确纳入海关统计。同时,省商务厅会同统计、外汇等部门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各种跨境电商业务方式进行全口径统计。

  (六)强化品牌意识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加大宣传和推广工作力度,营造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举办业务对接会、培训会等形式,推动第三方跨境电商服务平台、电商服务企业等与本地企业的业务对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推进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努力在境外市场打响江西制造、绿色江西品牌,形成全省合力,共同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