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丢票补全票”争议:相关规程已18年待改进

19.10.2015  12:22

  丢失火车票后,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为此,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据悉,此案将于11月上旬开庭。

  乘客实名制购买火车票,检票进站后发现车票遗失,此时是否应该掏钱全额补票?

  因为这起案件,这个旧问题成了新热点。

  自从火车票实现实名制后,旅客因遗失车票被强制补票的案例层出不穷。

  2014年4月,陈伟(化名)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正常检票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车票不见了,陈伟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杭州火车站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经交涉未果,陈伟不得已全额补票后被放行。

  之后,陈伟向浙江消保委投诉此事。因浙江消保委陆续接到类似投诉,于是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

  通过这几起案例可以发现,涉事旅客不满补票的原因在于,既然已经通过实名制购票,铁路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购票系统查询到信息;铁路部门坚持补票的原因在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于是,社会关注目光转移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浙江律师徐霄燕认为,1997年,原铁道部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是对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这说明这份运输规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根据12306网站的公开信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被列为“法律规章”中,其法律效力应属于部门规章。这部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部门规章,曾在2010年有过一次修改。不过,在全面实行铁路购票实名制后,这部规章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部门规章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作出调整,与时俱进作出“立改废”,这是法治规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王敬波认为,如果不及时根据社会发展进行“立改废”,何谈发挥法律引领作用?

  “该修订的不修订,该调整的不调整,属于立法不作为。”王敬波说。(本报记者 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