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对黄标车再念“紧箍咒”

14.10.2015  09:57

对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车主进行补贴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将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一律予以注销登记。

   逾期未注销的将被查处

  根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十天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一经发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强制注销其运营证。

  我市规定,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本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黄标车,不得过户、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同时,禁止机动车销售企业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新注册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主动报废的将获补贴

  在对黄标车念“紧箍咒”的同时,我市也将对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车主进行补贴。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将车2辆交售给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按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函〔2015〕82号)精神进行补贴(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同时,我市还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了规定,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及尾气检测。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韦小宏 见习记者 徐小芳 记者 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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