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大限已到

14.10.2015  15:23

  10月13日,南昌市环保局、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南昌市商务局联合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无疑,该通告意在加快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淘汰步伐。而就在9月29日,环保部发布通报,江西“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量”为3.44万辆,“1-8月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进展”为1.01万辆,“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比例”为29.44%,被环保部批进展较缓慢。

  10天内未办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公告注销

  《通告》提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一律告知到位予以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从今日起,10天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通告》提出,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按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函〔2015〕82号)精神进行补贴,其中,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万元,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万元。

   距强制报废年限1年内的黄标车不得过户

  《通告》提出,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南昌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黄标车,不得过户、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同时,禁止机动车销售企业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新注册或转入南昌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逾期未办注销被发现将强制注销营运证

  《通告》提出,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及尾气检测。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一经发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强制注销其运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