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民意

10.08.2014  20:09

禁采区内的取水工程要限期封闭

  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南昌市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14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市、县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查清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范围,确定地下水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经省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得兴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水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水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

   鼓励社会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城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阶梯式水价中超基本生活水价部分的收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节水事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鼓励社会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鼓励在绿化用水、环卫用水、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利用再生水资源。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养殖、灌溉食用作物。

   不得随意填占塘堰洼地沟汊

  湖边乱堆垃圾,也被严令禁止。《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或者废水;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等损坏水质的行为。

  此外,城乡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经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等项目。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发生严重、特大旱情时,不服从水主管部门对取用水资源进行紧急限制的;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记者 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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