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旱情可紧急限制取水 南昌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

11.08.2014  09:53

发生特大旱情 可紧急限制取水量

南昌市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日前,《南昌市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规定,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大旱情可限制取水量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建设项目,水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发生严重和特大旱情时,水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在绿化用水、环卫用水、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利用再生水资源。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养殖、灌溉食用作物。

    严禁向水体倾倒动物尸体

    《条例》提出,湖边乱堆垃圾,也被严令禁止。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或者废水;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等损坏水质的行为。

    禁采区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将受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发生严重、特大旱情时,不服从水主管部门对取用水资源进行紧急限制的;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实习生 刘倩凤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