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禁采区限采区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最高罚10万元

11.08.2014  10:38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日前,《南昌市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日,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保护水资源将被表彰奖励

  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指出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

  据悉,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其他行业和生态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充分利用地表水,科学利用再生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市、县(区)水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水资源有效供给。此外,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得兴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而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发生严重和特大旱情可对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建设项目,水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发生严重和特大旱情时,水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实行节约用水 鼓励再生水利用

  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节水器具,采取措施降低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南昌市城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阶梯式水价中超基本生活水价部分的收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节水事业。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供水、用水数据如实传送到水主管部门数据库中,实现数据共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鼓励社会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鼓励在绿化用水、环卫用水、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利用再生水资源。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养殖、灌溉食用作物。

   保护饮用水资源 控制污水排放

  征求意见中提出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定期公布水功能区水质量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范围内水功能区排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牌和警示标识,并依法实行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严令禁止在湖边乱堆垃圾 向水体倾倒动物尸体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湖边乱堆垃圾,也被严令禁止。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或者废水;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等损坏水质的行为。此外,城乡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经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记者这还了解到,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等项目。

   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将被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发生严重、特大旱情时,不服从水主管部门对取用水资源进行紧急限制的;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

  记者了解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14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记者 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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