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1县(区)试点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13.08.2014  11:17

昨日,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布置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2014年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从9月开学后在南昌县等11个县(区)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在全省推开,逐步进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城市“择校热”、大班额难题的根本途径,是深化教师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难得契机。”会上,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级领导(不含村小)实行轮岗制度,轮岗后人事关系转入新单位。教师实行双向交流制度,交流期间,原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和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交流期满,原则上返回原学校,经个人申请,学校报相关部门同意,也可调入到交流学校。

据悉,2014年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将在南昌县、浔阳区、横峰县、金溪县、上高县、新干县、会昌县、珠山区、上栗县、分宜县、月湖区等11个县(区)先行试点。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10学年以上的校长、教师应交流轮岗,校长轮岗不少于一届,教师交流不少于3学年。各县(市、区)每年交流轮岗人数要达到应交流轮岗对象的10%左右。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各地评选的名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20%左右。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暂不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交流轮岗按属地管理原则

交流轮岗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进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地对教师可先实行小学划学区,初中分片区交流。分区交流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结对安排。

普通教师一般就近进行交流,骨干教师交流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主。正职校领导一般在县域内进行轮岗,副职校领导可按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轮岗,也可按教师进行交流。

2020年起评级须与交流换岗挂钩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对积极参与交流轮岗、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校长和教师,将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

2020年起,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含教学点,下同)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满3年,表现突出的,可在本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由学校高聘一级。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必须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的教师且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方维芳)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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