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带酒水属“霸王条款” 南昌部分商家依然设“最低消费”

20.02.2014  11:22

近日,最高法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2月17日,成都市民何小姐一纸诉状起诉了“码头故事”火锅店,请求判令其“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无效合同,要求退还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此案为最高法认定“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首例类似案件。

最高法的表态对遏制餐饮业“霸王条款”能否产生成效?近日,记者对南昌部分酒店进行走访时发现,发现不少酒店存在“谢绝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情况。不少市民则表示,诉至法院维权成本太高,不太现实。

一些酒店对消费者“自带酒水”要加收开瓶费

●案例

收开瓶费火锅店被起诉

2月17日,成都市民何小姐正式向锦江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码头故事”火锅店,请求判令其“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无效合同,要求退还她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此为最高法认定“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后首例类似案件。

18日,免费代理此案的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介绍说:15日,当事人何小姐和几位朋友去火锅店聚餐。为了少花点钱,何小姐在一家超市买了6瓶啤酒和几瓶饮料,一共花了82元。何小姐提着酒水来到火锅店门前,就看到了“微利经营,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但何小姐进店时,店家并没有阻拦。随后,何小姐和朋友来到一个收费50元的包间。这时,服务员告诉何小姐,“不允许自带酒水”,何小姐提出异议。最终,何小姐还是支付了30元的开瓶费和50元的包间费。

何小姐不解,最高法已经明确了“霸王条款”,可火锅店依然打着上述告示牌,并收了她30元的开瓶费和50元的包间费,何小姐决定将这家火锅店告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4日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这个案件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希望通过法院个例的判决,告诉一些违法商家,收取开瓶费、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就是属于‘霸王条款’,规范商家合法经营。”曹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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