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税收保障办法7月实施 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20.06.2014  00:17

  今视网6月19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我省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6月19日,江西召开《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

  背景

  现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

  众所周知,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什么我省还要出台《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据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近几年来,江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信息资源,有效提高税源信息的利用率。但由于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

  “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但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措施,导致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该人士表示。

  为此,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江西省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协税信息,依法提供税收协助,使税务机关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汇集各方信息,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信息管税能力,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应收尽收,保障财政收入和税收公平,也有利于促进征纳和谐营造良好税收秩序。

  意义

  加强税收信息管理 强化税源控管

  “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是强化税源控管的关键。”江西省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规定,江西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提高税收协助水平 实现税收保障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及时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河砂招标、拍卖、开采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常住或者暂住)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办法》有效地提高了我省税收协助水平,是实现税收保障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加强税收服务 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另外,《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以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

  “《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加强了税收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

  处罚

  擅自减、免、退、补税依法追责

  据了解,《办法》对违反规定做出了具体的处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另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为纳税人保密义务造成损失,截留、挪用税款或者代征手续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